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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莒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例,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7月6日,在临沂市兰陵县发生聚集性疫情后,张某某从兰陵县返回莒县,拒不如实向疫情随访人员提供真实行程,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潜在风险隐患。此后,其亲属在兰陵县被确诊为新冠阳性,张某某的行为已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莒县接到上级协查通知后,迅速将张某某集中隔离,第一时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并将活动轨迹公告。
经检测,集中隔离期间,张某某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再次提醒从疫情发生地所在城市来(返)山亭人员和广大市民务必履行个人防控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自己的行程信息。对不如实报告、虚假报告、刻意隐瞒行程轨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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